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輝
- 選任辯護人
- 辛武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輝於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1 段8 巷1 弄3 號,暨自停止羈押之日起每周一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被告唐輝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法羈押及延長羈押1 次在案。現經本院再次訊問,認倘以適當金額具保,尚無羈押必要,爰許被告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及其他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第116 條之2 第1 款、第117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