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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宏莊明達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桂珍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桂珍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宋桂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法羈押並經延長羈押1 次在案。現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原延長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已經本院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3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將由本院另行分案處理,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