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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騏紘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騏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騏紘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共犯及被害人之指述,復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扣案證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3 次通緝紀錄,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經命具保而覓保無著,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1 年11月6 日起羈押迄今。

二、經查,被告原羈押期限將屆至,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仍表示覓保無著,是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又本院已於102 年1 月31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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