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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附民移調字第 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莊怡菁

相對人李 孟

上列當事人101 年附民移調字第 號就本院101 年金訴字1 號違反期貨交易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月7 日中午1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許偉麟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莊怡菁相對人 李 孟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給付期限:民國101 年7 月15日給付貳拾萬元、101 年8 月1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款貳佰肆拾萬元自101 年9 月15日起按月於15日前各給付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按期匯款至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㈡聲請人願體諒相對人誠意及經濟狀況,向法庭表達原諒、不予追究之意,並同意法院給予相對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 請 人 莊怡菁相 對 人 李 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志忠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附民移調字第 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