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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家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5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業已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王家華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2 年8 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8 月18日為星期日),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院已於102 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2 年11月7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狀所陳報之送達代收人鄒貴榮桃園市○○街00號居所;於同年月8 日送達上訴人於本院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案件審理時所陳報之桃園縣龜山鄉○○街00號2 樓居所;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狀所陳報之桃園市○○○街00號居所;於同年月27日,送達被告前案出監後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居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 份在卷為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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