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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4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秀鳳劉瓊雯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自字第4號

自訴人
鄭樹欉
被告
陳德文

      林嘉樂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起訴依卷內資料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前開規定,即應予以之補正。

二、從而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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