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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仁楊秀枝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一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一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菊珍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