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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雅敏

原告
郭政錩
被告
王嘉裕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14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896,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嘉裕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4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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