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潘明洲
- 原告
- 蔡菊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若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城律師
- 被告
- 吳健臣
- 被告
- 福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胡麗霞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訴字第3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訴字第3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