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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學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325號),暨移請併案審理(102 年度偵字第7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羅慈祺」均應更正為「羅慈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羅慈棋告訴被告呂學文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羅慈棋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264號案移請併予審理部分,因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同一,係同一案件,本院自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