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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聖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曹慧霞告訴被告蔣聖潔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曹慧霞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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