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蔣聖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曹慧霞告訴被告蔣聖潔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曹慧霞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