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72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慧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受理後(102 年度審易字第119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胡慧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被告胡慧慈於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6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胡慧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係因一時貪圖小利,方為本件竊取他人財物犯行,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固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新臺幣2,280 元,業經被害人冉兆文依法領回,被害人所受損害尚非重大,且被害人亦表示對被告毋庸請求損害賠償,有被害人陳報到院之意見書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僅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本件為初犯竊盜犯行,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2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