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惠美
- 選任辯護人
- 趙友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