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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2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長辛

      蔡辛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長辛、蔡辛娟等2 人賭博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撲克牌1 副、賭資新臺幣(下同)50元,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為上開被告2 人所共有且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下稱「汐止分局」)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按,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長辛、蔡辛娟等2 人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 副為被告2 人所共有、扣案之賭資50元則係被告潘長辛所有,並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汐止分局102 年2 月3日 賭博現場照片2 張在卷足稽,堪認上開物品確為犯罪所用之財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就撲克牌1 副、賭資5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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