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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瑞龍

具 保 人 楊正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字第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瑞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具保新台幣3 萬元後,由第三人楊正宏繳納在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因被告逃匿,爰請依法沒收已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已提出被告楊瑞龍經他案通緝之紀錄及被告之戶籍已遭遷往戶政事務所之事證以為證明,惟本件聲請沒入之保證金,係由第三人所繳納,聲請人未經通知具保人表示意見或命其偕同被告到案執行,遽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雖屬有據(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但對具保人之正當程序保障顯有未周,本於法律之合憲性解釋原則,應認本件聲請,尚未有當,礙難准許,爰予裁定駁回。

三、本件聲請經以程序事項駁回,法理上並無實質確定力,於聲請人踐行對具保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後,且被告仍屬逃匿狀態下,仍得再行聲請,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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