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崧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062 號),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崧澤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曾閔翊告訴被告林崧澤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並依和解內容全數賠償,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理算簽結明細等各1 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