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8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泳豪
余道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39 號、第544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士簡字第568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葉泳豪、余道源2 人相互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 人於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互相撤回告訴,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