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5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芊利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341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湖簡字第343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施培貞告訴被告陳芊利之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故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