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炎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103 年11月18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之「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之「裁定」顯係「判決」之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