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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8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朱瑞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炎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103 年11月18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之「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之「裁定」顯係「判決」之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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