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朱瑞娟林靖淳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聖修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且有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等罪嫌疑重大,且其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為妨礙審理程序而規避後續可能之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有相當理由進行逃亡之相當可能性,為確保將來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羈押裁定在案。

三、經查,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衡以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刑甚重,堪認被告有規避刑責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可能,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本案雖已全案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 年12月1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然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將來刑罰執行之程序,本院仍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行,所涉販賣次數為3 次,犯罪情節重大,為避免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羈押被告乃為維持重大社會秩序所必要,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4 年1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怡瑜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