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育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7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71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弄0 號,本件判決於民國(下同)104 年7 月29日送達,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已由其受僱人即明園山莊社區管理員代為收受,且上訴人係於104 年11月4 日始入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訴人遲至104 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