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4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被告彭鈞豪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被告彭鈞豪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 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此觀卷附被告彭鈞豪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自明(參見偵查卷第47頁),該顯然錯誤之文字誤寫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