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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家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11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家賢所提之上訴狀,僅稱不服,而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8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可憑,被告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其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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