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賜鶴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256號、93年偵字第1919號、第3911號、第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蘇賜鶴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4 年8 月1 日死亡,此有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104 年9 月1 日桃仁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被告之死亡證明書1 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4年9 月11日桃市○○○○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憑(103 年度他調字第1 號卷第48頁至第54頁),揆諸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