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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育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7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71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 弄0 號,本件判決於民國(下同)104 年7 月29日送達,雖未獲會晤上訴人,但已由其受僱人即明園山莊社區管理員代為收受,且上訴人係於104 年11月4 日始入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訴人遲至104 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1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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