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家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11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家賢所提之上訴狀,僅稱不服,而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8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可憑,被告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其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