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8號
- 原告
- A
- 法定代理人
- A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8號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