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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秀鳳王伯文李育仁

原告
A
法定代理人
A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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