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請登報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楊誌正
被告
林金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楊誌正係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67 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4 年5 月28日判決,惟檢察官業就上開判決關於被告林金輝部分提起上訴,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存卷可參,則本件判決尚未確定,是本院尚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登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