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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明宏蘇怡文林季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瀚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4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53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瀚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因上訴人即被告陳瀚民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6月2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載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4 年度訴字第224 號、善股』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有認事用法違誤之處,上訴人陳瀚民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審判決之認定聲明不服並提出上訴,詳細理由會再具狀補陳」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含在途期間)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