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志韋
- 選任辯護人
- 吳孟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承翰律師
- 被告
- 王雅婷(原名張姿涵)
- 選任辯護人
- 姚宗樸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張姿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雅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張姿涵已於本件判決日前之民國105 年8 月22日更名為「王雅婷」,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5 頁),爰就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張姿涵姓名之記載,均更正為「王雅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