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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守訓張毓軒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志韋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承翰律師
被告
王雅婷(原名張姿涵)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張姿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雅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張姿涵已於本件判決日前之民國105 年8 月22日更名為「王雅婷」,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5 頁),爰就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張姿涵姓名之記載,均更正為「王雅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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