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首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 被告
- 趙偉傑
義務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5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義務辯護人郭承昌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許世賢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義務辯護人郭承昌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之記載有誤,應分別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義務辯護人許世賢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