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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宋松璟張毓軒蘇琬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首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告
趙偉傑

義務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5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義務辯護人郭承昌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許世賢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義務辯護人郭承昌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之記載有誤,應分別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義務辯護人許世賢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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