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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惠玲李佳芳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賜鶴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256號、93年偵字第1919號、第3911號、第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蘇賜鶴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4 年8 月1 日死亡,此有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104 年9 月1 日桃仁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被告之死亡證明書1 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4年9 月11日桃市○○○○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憑(103 年度他調字第1 號卷第48頁至第54頁),揆諸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