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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24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陳玓志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玓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玓志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4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