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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7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7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647 號),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振洋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被告為累犯,均引用

二、審酌被告遇警執勤,拒不配合,除出言貶損外,更加施暴挑釁,顯然無視公權力存在,既欠缺法治意識,自應受罰,惟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7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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