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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伯文陳彥宏李育仁

原告
黃棟英
送達代收人
李亦範
被告
郭鈺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42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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