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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蕭文學葛名翔陳海寧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巧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巧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巧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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