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審訴字第135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審訴字第135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