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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志誠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本件裁定於105年6 月15日送達,係由其本人收受,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7日提起抗告,顯已逾期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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