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陳志誠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本件裁定於105年6 月15日送達,係由其本人收受,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7日提起抗告,顯已逾期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