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俊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俊毅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收受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同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