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秉哲
- 選任辯護人
- 阮宥橙律師
陳恒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選任辯護人姓名即阮宥「澄」律師、陳「桓」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阮宥「橙」律師、陳「恒」寬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選任辯護人姓名之記載,因有誤寫,而該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