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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宏李育仁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秉哲
選任辯護人
阮宥橙律師

      陳恒寬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選任辯護人姓名即阮宥「澄」律師、陳「桓」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阮宥「橙」律師、陳「恒」寬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有關選任辯護人姓名之記載,因有誤寫,而該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6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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