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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宏李育仁王伯文

原告
何 獎
被告
楊育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何獎訴請被告楊育承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楊育承因竊盜、贓物等案件,在本院審理時,經原告何獎對之與共犯王應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 人賠償損害在案。

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楊育承前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完畢,並定期宣判,而就其有關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是依上揭規定,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訴請共同被告王應漢賠償損害部分,因共同被告王應漢尚未到案接受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規定,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應俟其刑事審理程序終結時一併判決,故尚不能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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