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1號
- 被告
- 曾明煌
- 選任辯護人
- 黃豐緒律師
黃淑怡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債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1號
黃淑怡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債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