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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號

損害債權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1號

被告
曾明煌
選任辯護人
黃豐緒律師

      黃淑怡律師

      林辰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債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謝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