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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1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3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正
選任辯護人
蘇子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在甲○○位於臺北市○○區○○○道0 段000 巷00號租屋處內,與甲○○發生性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即被告之妻丙○○○於106 年2 月22日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6 年2 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甲○○被訴相姦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