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正
- 選任辯護人
- 蘇子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在甲○○位於臺北市○○區○○○道0 段000 巷00號租屋處內,與甲○○發生性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即被告之妻丙○○○於106 年2 月22日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6 年2 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就被告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甲○○被訴相姦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