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彥宏劉兆菊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鵬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9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之記載(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57 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本件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之犯行,自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