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慰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審訴字第33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審訴字第33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