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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5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潔茹林靖淳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5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鎮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69 、337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鎮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士簡字第117 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 年度易字第352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邰婉玲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5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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