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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54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5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慧鵬(原名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慧鵬係貨車司機,平日以駕駛車運送農產品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2 月7日17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東山路交岔路口處,理應注意轉彎車應讓行人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告訴人董建成步行在士東路北側行人穿越道上由由西往東行至該處,其身體右側部位遭被告陳慧鵬上開車輛撞擊,因而受有頭部併頭皮擦傷、右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慧鵬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董建成告訴被告陳慧鵬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審交附字第36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5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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