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鵬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9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之記載(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57 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本件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之犯行,自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