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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錢衍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慰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6 年度審訴字第33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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