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鎮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69 、337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鎮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士簡字第117 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 年度易字第352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